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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作事须循天理」
安士全书·存心 · 第 75 / 85 章
〔发明〕「天理」二字,与人欲相反。天理者,作事之准则,犹匠氏之有规矩,射者之有正鹄。循之则是,舍之则非。循之则公,舍之则私。循之则为上达,舍之则为下达。循之则宅衷仁恕,天道佑之,动与福具;舍之则立意谿刻,恶星随之,动与祸具;其得其失,相去天渊。此与下句,文义互见。言作事,则出言亦在其中,犹下文言顺人心,则循天理亦在其中也。 下附征事(四条)。
不弃疯女(《懿行录》)
福清文绍祖之子,与柴公行议婚。既聘,柴女忽患疯。绍祖以其恶疾也,欲更之。妻大怒,曰:「吾有儿,当使其顺天理,自然久长;背礼伤义,速其祸也。」仍娶柴女归。次年子登第,女亦病痊,三子皆贵。
〔按〕古来娶瞽女病女者,类多身荣子贵。无他,以其立心仁厚,能为彼苍包容一人,彼苍亦将优待一人矣。
弃妻重娶(沈永思说)
娄县顾元吉,初作吏,手不释卷,后为诸生,试辄冠军,生徒日众。然每入场辄见有妇女随之,文思遂乱。盖顾少年曾聘一妻,以其出自寒微也,竟不娶,致彼抑郁而死。晚年得狂疾,屡欲自击其阴,门人尝坚护之。少懈,辄欲奋击。既而行至桥上,见河水甚清,叹曰:「此处可葬我!」遂自投而死。时康熙某年六月初一日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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