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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勿因私仇使人兄弟不和」
安士全书·存心 · 第 63 / 85 章
〔发明〕兄弟与我,乃分形同气之人。虽有长幼,皆受父母恩勤鞠育。苟其不和,即是得罪父母;若使人不和,即是使人得罪父母。继庶兄弟,虽有大小,总是与我同父连枝,与之不和,便是薄待骨肉;若使人不和,便是使人薄待骨肉。宗族兄弟,虽有亲疏,皆受祖宗荫庇栽培,与之不和,分明轻慢祖先;若使人不和,分明使人轻慢祖先。故知私仇之报复甚小,不和之贻害甚大。人若真能孝友,方将自爱其兄弟,以及人之兄弟,岂忍以私仇之故,而使其不友于弟,弗恭厥兄乎? 下附征事(一条)
邑神示罚(其亲面述)
嘉定张某,有兄弟二人,分产之时,兄应还弟银一十几两,而兄以他项支吾,意欲负之。弟贫且朴,争之不得,乃质之于先所经手之嫡叔。伊叔以兄富且能,反左袒之。弟忿,乃于康熙丁丑年夏,为疏一通,焚于邑神之庙。越五日,不见有感应,乃复为一通以奏之。其明日,伊叔死,伊兄死,己亦随死,具追至城隍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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