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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奴婢待之宽恕岂宜备责苛求」
安士全书·存心 · 第 42 / 85 章
〔发明〕君不见卖奴婢时,母子相别之情形乎?慈母肝肠寸裂,出于万不得已,于是挥涕而嘱之曰:「父母贫,累汝矣,勉之哉!善事家主。主若呼汝高声应,主若教汝侧耳听,同辈之中无争竞。汝身肌肤是我肉,当年珍爱如珠玉,不想今朝离别如此速,我若有钱定把儿身赎。从今且自爱,无或遭鞭扑。」叮咛犹未已,两下皆大哭。痛哉!此种情形也。念及于此,方矜恤之不暇,忍备责苛求乎?
《经》言:「一切世人,视其奴仆,当有五事。一者,先周知其饥渴寒暑,然后驱使。二者,有病当为疗治。三者,不得妄用鞭挞,当问虚实,然后责治。可恕者恕,不可恕者,训治之。四者,若有纤小私财,不得夺之。五者,给与物件,当用平等,勿得偏曲。」天下至愚至苦者,奴婢也。惟其愚,故赋性健忘,七颠八倒;惟其苦,故面目可憎,语言无味,且其出言粗率,往往唐突主人,而又自以为是,纷纷强辩不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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