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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约部
安士全书·戒杀 · 第 47 / 62 章
累世行慈修德,今朝偶尔邀荣。仁民爱物本相通,莫负当前光宠。但谓禁屠便是,其中诡弊无穷。从来衙役惯欺公,明者多遭戏弄。
○居官者,恭遇朝廷圣诞(*皇帝生日),及千秋令节,与夫国忌之辰,皆当先期禁屠。
○禁宰耕牛,原系奉旨之事,凡属王臣,不得视为习套,故初下车时(*新上任做官),乡城尽合晓谕。
○屠牛禁其本户,不如禁其四邻,四邻畏罪,本户自然息刃。
○皮骨角筋,济军需者,什止一二,民间用者,什居八九,需用既多,必至盗杀,故凡皮货、角货、骨货,可用竹木代者,谕各铺代之。
○顺平之世,士民不宜多蓄弓箭,宜令所属地方,不得私造、私买。
○司阍义犬,及水族微细众生,如鳝、蛙、龟、蛳等类,可以禁止者,亦当在禁约之列。
○缉获吏役,宜择贤而能者,更番密访,捕得违禁之物,即罚其金赏之。
○渔舟无赖,所以不能杜绝者,止因水泽之区,有河税若干耳。若能奏除河税,发一切渔人,开垦附近荒田,则田中之利,数倍于河,不惟永杜伤生,兼能饶裕国课(*赋税),一举两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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