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释飨亲祭祖之疑(凡六辨)
安士全书·戒杀 · 第 40 / 62 章
〔问〕为祀神杀生,固知不可矣。为养亲杀生,未识亦有罪乎?〔答〕殆有甚焉。善则归亲,过则归己,人子之道也。自则不杀,独为养亲而杀,是归过于亲矣。假令国家法网,自不敢冒,而独可使父母冒之乎?鬼神之福,享尽轮回。岂父母之福,享之不尽乎?倘父母不持斋,用三净肉可也,或求肆中熟食,可也。倘谓必出于杀而后可,则是鸩酒止亲渴矣。
客忿然作色曰:「是何言与?孝为百行之首,杀物养亲,乃名正言顺事,上天必不肯以杀生之罪,加于孝养之人,物类谅不能以微细之怨,报于命终之后。〔答〕以子一身观之,当奉养者,不过二人。若合天下观之,则当奉养者,河沙不足喻其数。若皆为养亲而杀,则虽积骨如山,流血盈海,亦不足为罪矣。杀如是无量众生,其中保无有宿世之六亲乎?
杀过去眷属,供现在父母,颠倒固已甚矣。倘害过去父母,供现在父母,颠倒不更甚乎?若云出于养亲,天必见谅,试问上帝于此,独谅子一人之情乎?抑尽天下皆谅之乎?一言以蔽之,曰「弗思耳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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