劝勿食蛙

劝勿食蛙

安士全书·戒杀 · 第 23 / 62

捕蛙大约渔舟无赖。劝其戒杀,自不听受。但美味甚多,屈指及蛙,其细已甚。食者既寡,捕者自稀矣。戒之。

蛙诉商冤(见《现果录》)

苏州同知王某,在句容,忽见群蛙跳踯其前。王告曰:「果有冤,指吾处所。」众蛙遂集一处。王命人掘之,得一死尸,口塞一鞭,柄上有脚夫名。至丹阳,一询而获。乃一商买蛙放生,露白而被脚夫害也。立为抵命。吴人因呼田鸡王焉。

〔按〕蛙之被杀也,受八种小地狱之苦。人之杀蛙也,造八种小地狱之因。如蛙被杀时,先斩其首,是为第一断头小狱。既断头已,次去其皮,是为第二剥皮小狱。去其四爪,是为第三落足小狱。拔肺抽肠,是为第四刳腹小狱。热镬煎熬,是为第五沸油小狱。调和五味,是为第六咸糟小狱。齿嚼牙摩,是为第七磕石小狱。

流入肠胃,是为第八粪尿小狱。是知杀蛙而卖者,前四种狱因,系自作。后四种狱因,系教他作。买蛙而食者,后四种狱因,系自作。前四种狱因,系教他作。杀而自食者,八种狱因,皆系自作。若不杀不食,从而和之者,八种狱因,皆系教他作。人能如是观想,方知视听言动间,无非罪垢,而娑婆世界,五浊难居矣(*五浊:佛教称人世为五浊恶世,即劫浊、烦恼浊、众生浊、见浊、命浊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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