劝宴客者(以下言宾燕不宜杀生)

劝宴客者(以下言宾燕不宜杀生)

安士全书·戒杀 · 第 15 / 62

世人皆恶吃亏,而人人做吃亏之事。世人皆畏堕落,而在在种堕落之因。有人于此,父母无故而詈之曰:「尔乃犬豕,尔乃异类。」彼必愀然不乐,愠父母之辱己矣。夫犬豕异类之名,既恶之惟恐不至,则犬豕异类之实,宜绝之惟恐不深。独至宴客,辄炰鳖烹鱼,屠鸡割凫。惧以三途之苦报而不悟,岂非但恶虚名,不畏实祸耶?

《楞严经》云:「以人食羊,羊死为人,人死为羊。食余众生,亦复如是。死死生生,互来相啖。恶业具生,穷未来际。」佛无诳语,何敢不信?故知割鸡者得鸡报,屠犬者得犬报,理所必然。呜呼!向虽父母詈我而不受,今为他人口腹为之;向虽父母詈我而不受,今为一时欢笑为之。是亦不可以已乎?

夫杀羊妻(见《广仁录》)

刘道原,为蓬溪令,解官,宿秦氏家。梦一妇泣诉曰:「吾乃秦之妻也,曾捶杀一妾,冥官处我以死,仍罚为羊。今现在栏中,明日将杀以享君。死固不惜,但腹中有羔。若因吾而死,则吾罪愈重耳。」刘待旦言之,则已宰矣。举家大恸,纳羔于腹而葬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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